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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运营为啥都干不长 主播一不留神就成被告

直播运营为啥都干不长职场生活
2023-06-06 22:38



精选回答
主播们在直播间里一展歌喉,演唱热门歌曲;UP主们在视频平台上演绎自己改编的音乐或影视视频……在人人都是创作者的时代,直播间里或视频平台上能否“想唱就唱”“想演就演”?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华振宇律师表示,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版权所有者的心情了,需要扩大作品知名度、传唱度时,可以想唱就唱,一旦举起版权大棒要赔偿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主播的想唱就唱,侵权风险可以说是防不胜防。

1、不少主播身陷侵权官司

案例一:歌曲作品《小跳蛙》曾是非常流行的一首儿童歌曲,由彭X、李X共同创作,收录于原告公司制作发行的专辑中。原告公司是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

2021年,原告公司起诉斗鱼公司和12名主播侵权,认为上述主播在2016年至2019年间,59次未经授权在直播间演唱《小跳蛙》,接受粉丝打赏获利,属于严重侵权行为。斗鱼公司在未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其主播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演唱涉案歌曲,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全部侵权直播视频,赔偿经济损失118000元整(侵权每次2000元),并承担原告律师费18000元整。

被告斗鱼公司辩称:公司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没有实施任何指使或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未因涉案行为直接获益;公司只是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平台上的音视频都为用户自行上传,是否侵权难以区分,且已在平台首页设置侵权投诉渠道;原告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所诉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否为斗鱼公司的争议,涉案视频均产生于斗鱼直播间,斗鱼公司对上述视频成果享有利益,因此有义务审查前述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斗鱼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将涉案视频通过网络进行播放和分享,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视频内容,侵害了原告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斗鱼公司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双方均未提交关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具体证据,法院综合考虑斗鱼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歌曲的市场价值,涉案视频传播、影响范围,本案涉及多次侵权行为,累计考虑赔偿数额等因素,判决斗鱼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和律师费18000元。

案例二:2022年,用户名为“PDD”的游戏主播在某平台即兴唱歌,被歌曲原作者索赔10万元一事引发关注。

“PDD”称:“我被起诉了,原因是我在直播间随口演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然后我就被起诉了,要求我赔偿10万块,我没有办法接受。”对此,《向天再借五百年》著作权人、著名作曲家张宏光回应:“索赔金额不重要,重要的是借此呼吁社会各界对音乐版权的高度重视,让更多音乐人的劳动付出有所回报,激励更多创作者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

该案最终达成一致和解。

2、主播流量越大,侵权风险越大

记者:直播间里唱首歌就一定会构成侵权吗?比如主播开通了网易云音乐或酷狗音乐等APP或平台的会员,在直播的时候通过这些APP或平台进行伴奏和演唱,是否就不侵权了?

华振宇:《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主播想要翻唱某一首歌,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就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并且几乎所有主播都会开通打赏功能,主播翻唱歌曲并接受粉丝打赏获利巨大,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直播的时候通过网易云音乐或酷狗音乐等APP或平台进行伴奏和演唱,仍会导致主播构成侵权。音乐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人通常只会授予其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包括改编权、表演权等其它权利,在此情形之下如果主播使用音乐平台进行翻唱,仍会构成侵权行为。

且根据相关平台的付费会员服务协议,主播仅享有使用、观赏、分享、转载、转发、转述等行为的权利,如因主播的使用行为造成著作权人权利的损害或任何自身损害及对第三方的损害,由主播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记者:直播、短视频从诞生之初就与音乐密不可分。有主播和短视频制作者会觉得他们演唱或使用歌曲属于记录生活展示才艺,没有侵权故意,甚至都没有开启打赏功能,就不存在牟利行为,也就不构成侵权了。这种不开打赏就不算侵权的看法有道理吗?

华振宇: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现实生活中,主播就是通过在线表演的形式,获取人气和流量,并因此获利的商业行为。即便主播参与的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直播活动,也依然带有获取新粉、流量引流的商业利益,在此情形之下,即使主播并未直接从观众处收取打赏,但观众的流量的变现等实际上就是其翻唱音乐作品所获得的收益,也很难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合理使用。

记者:一旦被认定侵权,到底是当事的主播承担责任,还是直播平台承担责任,或是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责任?现在在直播平台申请注册主播,平台都会要求申请人签署一份“保证书”,要求主播知悉侵权风险,承诺直播或上传的内容均为本人原创或已获得第三方权利人充分、合法、有效的授权,那么是否主播签了“保证书”后,平台就可以不用担责了,或者可以部分推卸责任?

华振宇:目前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大致分为主播签约、合作分成、服务提供三种形式。

如果是主播直接与平台签约的模式,那么主播可能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么主播的直播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在此情形之下,平台必须对主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是合作分成关系,那么就需要视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分工认定具体分析,如果主播按照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策划进行直播,且参与到直播内容的管理之中,那么平台和主播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是服务提供的形式,在此模式之下,一般侵权行为的赔偿主体是主播,但如果平台明知主播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平台和主播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主播签订了“保证书”的情况之下,且平台对保证书的内容向主播进行了完整的告知义务,可能可以减轻部分平台的赔偿责任。但现在注册主播时平台均会要求主播同意其拟定的直播协议,各类直播协议中基本都约定平台对于主播直播期间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享有排他性的授权许可,平台在排他性的授权许可中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且平台在明知主播的直播行为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之下,未采取有效的预防侵权的措施,故平台仅以“保证书”为由抗辩,从而想要免除侵权责任是不太可能的。

记者:如果我自拍了一段演唱热门歌曲的视频,发给了微信、QQ好友,也发到了朋友圈和微博里,除了收获点赞外,没有产生任何金钱上的往来,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了?

华振宇:理论上,我们使用任何一首歌曲作为视频背景音乐或是翻唱,都是需要正式征得这个著作权的持有者允许,并向其支付一笔使用费。但一般来说,只有当著作权人认为你侵权了,并且真的来找你追责了,你的行为才构成了这次侵权,比如有人说我长得像吴彦祖,我不会认为他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也不会去追究那个人的侵权责任。

况且这些热门歌曲的著作权人也需要让歌曲获得更高的知名度,可能为了歌曲能有更高的知名度,著作权人还希望有更多人去翻唱或是用作视频的背景音乐。

但著作权人的这种默认一般存在三个前提,第一是作者没有明确拒绝自己的音乐作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使用,第二是你必须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名称。第三是不进行商业盈利行为。即使你没有产生任何金钱上的往来,没有盈利行为,也应满足另外两个条件,否则只要著作权人愿意,其仍可以向你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记者: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主播们需要怎么做才能够“想唱就唱”而没有侵权风险?

华振宇:对于主播来说,每首歌曲都创作不易,每一个作品都应该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只有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主播才能在直播时愉快地歌唱。建议主播选取平台官方提供的曲库,曲库里面的歌曲一般都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

同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相关情形,但仍应按照作者的要求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名称。当然主播也可以直接使用、翻唱一些免版权的音乐,也就是一些老歌。

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要使用或翻唱著作权人没有明确拒绝自己的音乐作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使用,并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名称,且不存在盈利的商业获利行为即可。即使普通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绝大多数著作权人为了歌曲的知名度和流传度,也会鼓励普通人对歌曲的使用和翻唱,并不会特意针对普通人进行维权,但这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和规则,如果著作权人某一天突然心血来潮,而普通人又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对歌曲进行使用和翻唱,著作权人是完全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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