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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退休人员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退休后再就业指南

聘用退休人员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职场生活
2023-08-31 10:31



精选回答
聘用退休人员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出于各种原因,一些“退休族”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再就业”后,他们往往在用工法律关系认知上陷入迷茫,容易遭遇劳动用工权益保护难题。退休后继续留在原企业干活的群体不在少数,双方在对于劳动关系的认知上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纠纷。

近日,宁波余姚一52岁的黄大姐就为了“涨工资”一事,在亲戚的陪同下来到市司法局鹿亭司法所寻求帮助。

黄大姐家在鹿亭乡,但自2015年起,她就一直在市区的一家电器厂打工。今年年初,该工厂给工人普加工资,其他工人都非常开心,唯独黄大姐闷闷不乐。原来,加工资的名单中没有她,黄大姐认为自己与其他工人做着同样强度的工作,加工资应该也有自己的份,于是找了车间主任理论。车间主任表示这一轮加工资像黄大姐这样的“超龄”人员没有份。黄大姐不认同工厂“超龄”的说法,这样的区别对待让她感到非常不公平,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企业方认为职工退休后再就业的,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享受一般职工待遇是合情合理的,而退休返聘人员坚持认为自己在岗位上兢兢业业,理应获得与一般职工同样的待遇,不能因为已经退休而区别对待。

最后,双方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新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企业按现职人员工资增长额度的一半给黄大姐增加工资,双方至此握手言和。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该重新签订劳务合同,详细载明劳务费等条款,在双方都认可的前提下签订,避免产生劳务纠纷。比如劳务合同可以约定企业按现职人员工资增长额度的一半给退休返聘人员增加工资,并载明违约事项。

退休后再就业的劳务关系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发生劳务纠纷,劳务人员需就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对方拖欠劳务费进行举证,所以,在劳务人员无法与接受劳务方签订书面协议时,劳务人员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用工期间的考勤打卡记录、派工短信和邮件、微信群的工作聊天记录、工牌、工作服以及证明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情况的证据,如劳务费以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发放的转账记录、劳务费核算单、劳务费对账单、劳务费确认单、劳务费欠款说明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表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已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退休后再就业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不能简单的以60周岁为界限来判断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认定为劳务关系,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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